卷入舊案 這家頭部券商被11名投資者索賠

來源: 經(jīng)濟觀察網(wǎng) 作者:胡群

  中信證券600030)華南公司在本案中被列為37名被告之一。原告指控中信證券華南公司作為東旭光電2017年非公開發(fā)行股票的主承銷商,違反了2014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相關規(guī)定,未能勤勉盡責,因此應對投資者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2月4日,中信證券(600030.SH)董事會發(fā)布公告,披露其子公司中信證券華南股份有限公司涉及東旭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訴訟的最新進展。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已作出終審裁定,駁回包括中信證券華南公司在內(nèi)的復議申請,確定該案適用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序?qū)徖怼?/p>

  目前,案件原告為11名投資者,合計訴訟請求金額為人民幣1,828,167.34元。公告指出,該案源于中信證券收購廣州證券(華南公司前身)之前,后者作為東旭光電2017年非公開發(fā)行股票主承銷商的相關項目。中信證券在公告中表示,收購時已充分考慮相關潛在損失,預計本案對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潤無重大影響。此案因適用代表人訴訟程序以及涉及頭部券商子公司而受到市場關注。

  本次訴訟源于已退市公司東旭光電的信息披露違法違規(guī)行為。根據(jù)公告引述的起訴狀內(nèi)容,東旭光電涉嫌在2015年至2022年年度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其2017年非公開發(fā)行股票涉嫌欺詐發(fā)行,并且未能在法定期限內(nèi)披露2023年年度報告。2025年3月28日,東旭光電收到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河北監(jiān)管局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投資者據(jù)此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中信證券華南公司在本案中被列為37名被告之一。原告指控中信證券華南公司作為東旭光電2017年非公開發(fā)行股票的主承銷商,違反了2014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相關規(guī)定,未能勤勉盡責,因此應對投資者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案的關鍵程序節(jié)點包括:2025年4月,中信證券華南公司收到應訴材料;8月,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適用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序?qū)徖,華南公司隨后向河北省高院申請復議;12月3日,河北高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一審法院關于適用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序的裁定,并明確了本案的權利人范圍。權利人范圍為:自2016年2月15日至2024年7月5日期間買入,并在2024年7月5日閉市后仍持有東旭光電股票,且與本案具有相同種類訴訟請求的投資者。

  普通代表人訴訟是《證券法》修訂后強化投資者保護的重要機制。它允許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在未明確表示退出訴訟的情況下,由法院公告確定的權利人范圍自動納入訴訟代表結果,能夠一次性解決眾多投資者的同類訴求,提升訴訟效率,降低維權成本。河北高院此次裁定,標志著東旭光電案的投資者集體維權進入實質(zhì)性司法審理階段。

  中信證券在公告中著重強調(diào)了本案的歷史背景。涉事承銷業(yè)務發(fā)生于中信證券收購原廣州證券之前。2020年1月,廣州證券納入中信證券合并范圍,并更名為中信證券華南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稱,與此案相關的潛在損失已在收購交割前予以充分考慮。這一表述向市場傳遞明確信號:該風險屬于歷史遺留問題,已在中信證券進行資產(chǎn)整合和風險評估時被定價與覆蓋,不會對上市公司當前及未來的財務狀況構成意外沖擊。

  截至公告日,中信證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目前案件尚未開庭審理,11名原告的訴訟請求金額合計約182.8萬元。但由于適用代表人訴訟,最終實際參與索賠的投資者人數(shù)及總涉訴金額尚存在不確定性。

  近年來,監(jiān)管機構持續(xù)壓實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在為上市公司提供發(fā)行承銷、財務審計、法律顧問等服務時,因未勤勉盡責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案例時有發(fā)生。東旭光電案再次將中介機構,特別是債券或股票發(fā)行承銷商的責任置于聚光燈下。對于證券行業(yè)而言,這意味著項目執(zhí)行過程中的合規(guī)風控標準必須進一步提升,歷史項目也可能因發(fā)行人后續(xù)暴露的風險而被追溯問責。

  10月28日上午,北京金融法院與中國證券業(yè)協(xié)會在2025金融街論壇年會金融法治平行論壇發(fā)布的《證券司法保障資本市場高質(zhì)量發(fā)展報告》顯示,2021年3月至2025年8月,北京金融法院共受理證券商事案件10,942件,其中2021年受理1,861件、2022年受理3,193件、2023年受理1,759件、2024年受理2,433件、2025年1—8月受理1,696件。證券糾紛收案數(shù)占北京金融法院民商事案件收案總數(shù)的44.47%,總體保持高位運行。同期審結證券商事案件10,360件,結案節(jié)奏逐年提升。

  尤為值得關注的是,上述報告顯示,被訴責任主體范圍趨于多元:除發(fā)行人外,投資者普遍同時起訴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jiān)高及各類中介機構,要求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已成為常態(tài)。在此期間,北京金融法院受理的證券糾紛涉及67家發(fā)行人,形成67個系列案件;其中,198名董監(jiān)高被列為被告,45家中介機構被訴,包括11家證券公司(承擔保薦或承銷職責)、19家會計師事務所、6家律師事務所、5家資產(chǎn)評估機構和4家資信評級機構。這一趨勢表明,資本市場“追責鏈條”正在從單一主體向全鏈條延伸。

  從投資者角度來看,此類案件的核心關切在于能否獲得及時、公平且可執(zhí)行的賠償。東旭光電已退市,公司自身資產(chǎn)可能不足以覆蓋全部損失,投資者自然將目光轉(zhuǎn)向承銷商、審計機構等“深口袋”主體。普通代表人訴訟雖降低了個體維權門檻,但程序啟動后仍面臨舉證難度大、因果關系認定復雜、賠付執(zhí)行周期長等現(xiàn)實障礙。

  更重要的是,即便法院判決連帶責任成立,投資者能否真正拿到賠償,仍取決于被告的償付意愿與能力。因此,制度設計不僅要解決“能不能告”的問題,更要回應“賠不賠得起”“執(zhí)行不執(zhí)行得了”的深層焦慮。對廣大中小投資者而言,一個高效、透明且具備實際約束力的責任追究體系,才是資本市場信心的真正基石。

  東旭光電案的審理過程,將直接反映當前證券民事賠償機制在面對復雜歷史問題時的實際運行效果。它不僅涉及個別企業(yè)的責任認定,也關系到中介機構執(zhí)業(yè)標準、投資者救濟渠道以及司法裁判尺度的一致性。這類案件的處理結果,將成為未來類似糾紛的重要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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